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被授权单位办理邀请外国人来华手续的暂行管理办法》(外发〔2010〕31号)及《关于授予云南省科技厅与昆明市人民政府被授权单位资格事》(领函〔2012〕552号),为更好地服务我市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的战略目标,规范新形势下我市邀请外国人来华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被授权单位
(一)被授权单位原则上应具有国务院授予的外事审批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办法》(中办发〔1992〕1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云南省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因公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实施办法》(云办发〔1993〕3号),明确昆明市人民政府审批本市县级及以下人员的出国(境)事项,并出具出国任务批件。
(二)昆明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侨办”)是昆明市外事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我市邀请外国人来华事务,受昆明市政府授权审发由外交部统一制定的《被授权单位邀请函》。
二、关于审发《被授权单位邀请函》(以下简称《邀请函》)
(一)审发原则
1.邀请外国人来华实行“谁邀请、谁负责”,“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分级管理”的原则。
2.我市各级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邀请与本单位、本系统业务相关的外国人来华从事相关活动,需要履行外事审批的,由市外侨办审发《邀请函》;不需要进行外事审批的,可由邀请单位自行出具邀请函。
3.市外侨办审发《邀请函》,需对邀请事由和被邀请外国人进行审查和认定,严格把关,对被邀请人情况把握不准的,应报上级外事、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签发;不得将空白《邀请函》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得在境外签发《邀请函》。
4.邀请外国政府副部级及以上官员、前政要,新闻、宗教人士来华,须履行内部报批程序,由邀请单位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市外侨办申报,市外侨办报省外办审核上报。
5.邀请非政府组织人员来华,须按有关文件要求严格审发。
6.市外侨办应定期向市公安局通报我市邀请外国人来华情况,市公安局应定期向市外侨办反馈外国人在华违法犯罪情况。
7.不为以下外国人审发《邀请函》:
(1)涉及严重刑事犯罪;
(2)来华事由不充分或不能证明来华目的;
(3)不能支付往返及在华费用(邀请单位承担的除外);
(4)入境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公共秩序;
(5)提交伪造、假冒申请材料;
(6)其他法定不得入境的情况。
8.特殊签证规定国家和申请特定签证种类的外国人来华,由市外侨办按有关规定进行报批。
9.非公单位和个人邀请外国人来华,如需履行外事审批手续,向省外办申报,由省外办审发《邀请确认函》。
(二)审发依据材料
1.邀请外国人来华情况说明;
2.邀请单位注册证明或营业执照或邀请人身份证明、被邀请人护照复印件一式一份;
3.邀请单位从事经营等活动的文件(如进出口单据、完税证明、合同等);
4.被邀请人访华日程;
5.保证书(内容包括被邀请人在华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能够得到有效保证,邀请单位将敦促、监督被邀请人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且按时离境,并由法人代表或个人亲笔签名);
6.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被邀请人在境外的,须由中国使馆认可的医院出具健康证明(家庭医生出具的,除非经公证或使馆认证,一般不认可);被邀请人已在境内的,须由三甲医院出具健康证明。体检时间不超过半年且须包含艾滋病、乙肝检查项目];
7.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8.被邀请人个人简历(中英文各一份);
9.被授权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附则
(一)市外侨办审核申报材料时间为5个工作日,5日后如同意申报单位邀请,应向申报单位出具《外国人员来华被授权单位邀请函申请表》,手续完备后签发最长申请1年有效签证的《邀请函》,如出现长期在昆的外国人,应由邀请单位按期每年到市外侨办进行审批办理。市外侨办应定期将外国人员来华邀请情况报省外办和市政府备案。
(二)邀请单位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邀请人身份及来华目的资料,及时告知被邀请人入境后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出入境管理规定,及时为被邀请人办理住宿登记等相关停(居)留手续,保证被邀请人在华期间的费用,并负责购买医疗保险,如出现滞留现象,将由邀请单位负责将其遣返,遣返费用由邀请单位自行承担。
(三)持《邀请函》获取签证入境的外国人在华发生“三非”(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问题或涉外案件,邀请单位应配合公安、外事等主管部门妥善处理。
(四)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实行编制管理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
(五)各县(市)区、五个开发(度假)园区、市级各单位应加强对所属单位邀请外国人来华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外事纪律和外事工作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人员,外事部门将会同纪检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严肃查处。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其他有关邀请外国人来华管理事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此前本市发布的有关邀请外国人来华管理工作的规定,若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七)本规定由市外侨办负责解释。
滇公网安备 530114020004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