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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归侨侨眷身份界定及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8年04月02日 来源:外侨办 【字体:

附件1

华侨 归侨 侨眷身份界定

(一)华侨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或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归侨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1、“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2、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三)侨眷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附件2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办事指南

申请办理“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应由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前往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前往各州(市)侨务部门规定的受理地点办理。

申请办理“归侨侨眷身份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收取复印件);

(二)“归侨侨眷身份认定申请表”(收取,“归侨侨眷身份认定申请表”可在各级侨务部门政府门户网站下载或前往办理处领取并按要求填写)。

(三)申请办理归侨身份认定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上述(一)、(二)项;

2、提交申请人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归侨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行政单位在职人员可由本单位人事、统战部门出具归侨身份证明)。

(四)申请办理侨眷身份认定的需提供:

1、上述(一)、(二)项;

2、申请人为归侨眷属的,提供以下材料:

(1)归侨的身份认定证明(由县级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归侨身份认定证明,如归侨未办理身份认定,需先办理归侨的身份认定,再办理侨眷身份认定。收取归侨身份认定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