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建立和完善项目预算编制、执行和评价监督相结合的财政框架、合理配置财政资源,规范预算分配,优化支出结构,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是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项目运行过程中,即事前、事中、事后等环节,对财务预算、资金支出、项目效益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评估,以综合评定资金效益和效率的组织行为。
第三条 项目预算绩效评价范围,是指纳入财务预算管理的部门申请预算支出的项目。
第四条 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应遵循的原则:
(一)统一领导原则。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由昆明市外侨办统一领导,成立由分管财务办领导、综合处财务负责人、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综合处财务人员、纪检监察人员组成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项目评价实施方案、选择评价机构和审核评价报告等。
(二)分类管理原则。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价对象特点,分别确立项目立项管理和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内容,并制定分类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及相关指标体系。
(三)客观公正原则。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应从评价对象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公开透明评价项目预算绩效情况。
(四)科学规范原则。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应以资金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为出发点,按照规范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评价方法,科学、准确地认定评价结果。
第五条 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预算管理办法和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三)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市财政局绩效评价相关规定制定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四)预算绩效评价年度工作计划;
(五)相关业务处室项目预算申报和执行的相关材料,包括项目申报材料和可行性说明等;
(六)年度的预算执行决算报告;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六条 业务指标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立项的合理性和可能性,项目预算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项目预算执行目标完成程度和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后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可持续性影响等。
第七条 财务指标内容主要包括: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会计信息质量、财务管理状况、资金配置与使用等。
第八条 项目预算绩效评价贯穿于管理全过程,包括项目立项、项目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运行和检查监督管理等。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应利用计算机信息化系统,实现项目预算实时滚动管理。
(一)项目立项计划:项目申报处室根据各自年度工作计划向综合处申请项目立项,并经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核同意后列入“项目立项管理库”;
(二)项目预算编制: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每年按照工作计划,从“项目立项管理库”中选取项目进行预算编制,再送办领导进一步统筹审核;
(三)预选预算项目:对项目申报业务处送审的重大项目,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制定的指标体系进行项目预算评价,通过后进入“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库”进行预算编制确认,经分管财务办领导审批同意后下达到预算申报业务处;
(四)确定预算项目: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再次预选确定的预算项目进行复核,确认后送交预算项目编制人员;预算项目编制人员对确认项目进行汇总复审后,报主任办公会议审批,会议讨论通过后,正式同意申报该项目;
(五)预算项目执行: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主任办公室会议通过的各个预算项目,经由财政部门拨付使用后,进行项目执行跟踪反馈,对照项目指标进行检查、评价、监督;
(六)预算项目运作评价: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对重大的、社会影响广泛的预算执行项目,在运行后进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综合评价,为办党组下一步决策作参考。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项目预算绩效评价一般以财政预算年度为周期,在部门预算编制前进行。凡未进入“项目立项管理库”的项目,将不纳入昆明市外侨办预算编制,不安排项目预算支出。对预算执行跨年度的重大项目可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十条 为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前期准备、实施评价和撰写报告三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
(一)确定项目预算评价对象。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对象由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要求进行综合平衡确定。对确定的项目预算评价对象,必须制订预期绩效目标,在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对绩效目标作调整的,应及时报送办党组审定。
(二)下达评价通知书。在具体实施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前,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下达评价通知书。内容包括评价目的、任务、依据、评价机构、评价时间和有关要求等,相关业务处室做好项目绩效评价配合工作。
二、实施评价
(一)资料审核。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应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供资料的项目实施处室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项目绩效评价。是指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在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评价意见。
三、撰写报告
(一)撰写报告。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规范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报告。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报告要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
(二)提交报告。将评价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市财政局分管业务处,经财政局分管业务处审定后,将评价结果市财政局绩效评价处,并作为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的依据。
(三)归档存查。评价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评价报告、评价通知书和实施方案等资料归档存查。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相关制度、办法和操作规范,统一组织和规划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业务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制订项目预算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指标体系;
(二)划分和确定预算项目类型和资金性质。根据收支分类改革和资产清查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订预算项目类型,并对资金性质进行分类;
(三)统一规划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根据昆明市财政局总体工作安排确定年度重点评价项目范围;
(四)组织实施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年度重点评价项目的绩效进行评价;
(五)总结预算项目绩效评价的相关经验,进一步完善部门的项目预算管理。要依照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的结果改进支出项目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等工作,并将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结果抄送办党组,作为对今后同类项目立项审批、项目预算编制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的组织方式主要由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价。
根据评价工作重点和预算管理要求,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可会同有关项目实施处室,在每个预算年度遴选部分具有代表性和一定影响力的重点项目组织评价(或按市财政要求全面选取预算项目),根据评价结果由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绩效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概况、项目预算绩效目标、项目执行情况、自评结论、问题与建议、评价人员等。项目实施部门在进行自评时间,侧重于对项目执行情况特别是预算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的委托
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价由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实施,并可邀请职代会、监委、审计等部门参加。一般性项目,可由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实施。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四条 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应将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并逐步建立财政支出绩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对绩效优良的,要给予适当奖励和表彰;对绩效差劣的要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对预算项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改进措施或整改意见,并督促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部门予以落实,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发现业务主管部门和相关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程序,擅自提高标准和规模的,应当将有关情况上报办党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绩效评价中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为增强资金使用的透明度,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将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立项目预算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将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在政务外网上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外侨办
2014年3月1日
滇公网安备 53011402000434号

